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許廷廷 養子不孝,一怒之下將其告上法庭,解除了收養關係。然而,時隔十幾年後,因老房屋拆遷,面對補償的兩套商品房,不孝養子又將養父母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錢老夫婦在婚後曾生有一子,但不幸夭折,在養兒防老的思想影響下,1970年兩夫婦收養了一子取名錢磊,次年生育了一個女兒,兒女雙全錢老夫婦非常知足,對錢磊也是視如己出,非常疼愛。1990年,錢磊參加工作,但仍與老兩口住在一起。1994年錢老一家人將老房子重新翻建了一番,過了不久錢磊在這套新房裡娶妻生子。
  但是,據兩位老人陳述,錢磊自工作以來從未給過自己的養父母一分錢,就連父母生病的醫療費也不願承擔。錢老夫婦兩人在多次催討無果後對錢磊徹底失去了希望,他們於2000年將錢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收養關係,自此,錢磊搬離老房雙方再無來往。然而,事隔十幾年以後,一紙訴狀又讓雙方對簿公堂。
  原來,錢老的房子因拆遷安置了兩套商品房,錢磊聽說後認為老房也有自己的份額遂將二老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商品房份額。庭審中,錢磊述稱自己工作以後才翻建的老房,對老房的建造也有出資份額,而被告錢老夫婦則稱錢磊從未對老房翻建做出貢獻,不應分房給他。
  經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後,法院認為,因我國實行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制度,而原告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均為老房地址,原被告之間雖然解除了收養關係,但戶籍所在地沒有改變,因此對該宅基地,原被告均有使用權,而關於翻建的新房,二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是房屋的唯一齣資方,而該房屋建造時原告已經參加工作四年有工作收入,且與兩被告共同生活,因此可合理推斷其也是該房產的出資人,即涉案房產應屬於原被告共同所有,據此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作為房屋份額的補償款。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在本案中,曾經是父母及子女關係的錢老夫婦與錢磊在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對老房的宅基地共同共有,在老房翻建時錢磊已經工作了四年,有了自己的收入,應推定其對房屋的翻建有所貢獻,其對房屋應該有自己的份額,雙方解除收養關係之後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共有的基礎不再存在,但雙方對該房屋的份額並沒有進行分割,老房拆遷安置的新房也應有錢磊的份額,考慮到貢獻大小及共有人生活的實際需要,房屋應分給二老,再由二老給予錢磊部分錢款作為補償。  (原標題:養子不孝被訴解除收養關係 房屋拆遷為爭房產狀告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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