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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鹽城6月25日電 (記者 於從文)25日上午,江蘇鹽城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多名被告人被判刑。記者採訪瞭解到,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自製毒品是新特點,他們通過互聯網等途徑購得化工原料、配劑以及器具設備,生產毒品,再以高價賣出。
  2013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謝某儒、謝某豐(另案處理)為謀取暴利,通過互聯網等途徑購得化工原料、配劑以及油浴鍋、砂芯漏斗等設備,並租住鹽城市建湖縣近湖鎮某處房屋生產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8月份,謝某儒、謝某豐與秦某通過QQ聊天工具聯繫買賣甲卡西酮。8月24日,秦某和曹某明(另案處理)等人從山西長治到建湖欲購買甲卡西酮,因故雙方未交易。8月30日,謝某儒、謝某豐通過長途客車托運的方式,將其製造的1000克甲卡西酮以7萬元的價格賣給秦某。9月19日,謝某儒、謝某豐於租住處被建湖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儒製造、販賣甲卡西酮1000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被告人秦某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謝某儒主導毒品生產、參與毒品銷售商談,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謝某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同日,亭湖、鹽都、濱海等地法院也審理了相關涉毒案件。其中,鹽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被告人邢某某製造毒品一案。郭某強(已判決)於2010年下半年,與舍某軍(已判決)計議合伙出資購買鹽酸羥亞胺等原料製造毒品氯胺酮,舍某軍又聯繫段某兵(已判決)、段某兵聯繫被告人邢某某參與出資。後郭某強到鹽城與李某寧(已判決)洽談並從李某寧處購得鹽酸羥亞胺75千克,在河南省南陽市唐河縣桐租得廠房,購得生產所需輔料、器具後,與舍某軍、段某兵及被告人邢某某四人一起生產氯胺酮26千克;其中郭提供技術指導,被告人邢某某等人按照郭要求具體實施。(完)  (原標題:鹽城集中宣判涉毒案 犯罪分子購原料設備自製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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